放射防護器材與含放射性產品衛(wèi)生管理辦法
2014-10-23 23:32:30點擊:
放射防護器材與含放射性產品衛(wèi)生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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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本辦法所稱含放射性產品,是指含放射性物料、含放射性物質消費品、伴生X射線電器產品和衛(wèi)生部確定的其他含放射性產品。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wèi)生行政部門負責管轄范圍內放射防護器材與含放射性產品的衛(wèi)生監(jiān)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檢測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進行重新檢測:
(一)已連續(xù)生產兩年的產品;
。ǘ┻M口的每批產品;
。ㄈ┩.a逾一年再投產的產品;
。ㄋ模┰O計、生產工藝和原料配比有改變的產品。
未經檢測或者經檢測不符合有關標準和衛(wèi)生要求的放射防護器材與含放射性產品,不得生產、銷售、進口與使用。
檢測報告除具備基本的內容外,還應當有檢測依據(jù)、檢測結果和檢測結論。
衛(wèi)生行政部門根據(jù)監(jiān)督檢查結果或者檢測機構報送的《檢測報告單》發(fā)布公告。
標簽應當標明下列內容:
。ㄒ唬┊a品名稱、型號;
(二)生產企業(yè)名稱及其地址;
(三)檢測單位名稱及檢測日期。
個人防護用品的標簽還應當標明鉛當量。
使用說明書應當同時載明防護性能、適用對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項。進口放射防護器材與含放射性產品還應當標明生產國家(地區(qū))名稱,國內代理商名稱與地址。
對取得資質認證的檢測機構,由衛(wèi)生部予以公告。
取得資質認證的檢測機構應當在認定的范圍內開展檢測工作。
第三章 放射防護器材要求
第四章 含放射性產品要求
禁止生產、銷售或者進口含放射性物質的玩具、炊具、餐飲具和娛樂用品。
第五章 罰則
(一)銷售未經檢測的放射防護器材或者含放射性產品的;
(二)使用、銷售不符合有關標準和衛(wèi)生要求的放射防護器材或者含放射性產品的;
。ㄈ┓派浞雷o器材或者含放射性產品的標簽和說明書內容不符合規(guī)定要求的。
。ㄒ唬┙浀诙畻l的行政處罰,逾期仍不改進的;
。ǘ┥a、進口放射防護器材或者含放射性產品,未經檢測的;
。ㄈ┥a、進口不符合有關標準和衛(wèi)生要求的放射防護器材或者含放射性產品的;
。ㄋ模﹤卧、涂改、轉讓放射防護器材或者含放射性產品的標簽、說明書或者檢測報告的;
。ㄎ澹┥a、銷售或者進口含放射性物質的玩具、炊具、餐飲具或者娛樂用品的;
。┦褂貌环嫌嘘P標準和衛(wèi)生要求的建筑材料、天然石材,建造生活、工作、娛樂建筑物的。
。ㄒ唬┏鲑Y質認證范圍從事檢測工作的;
(二)出具虛假檢測報告或者證明材料的。
第六章 附則
。ㄒ唬┓派湫晕锪习ńㄖ牧、天然石材和含磷肥料;
。ǘ┖派湫晕镔|消費品,是指產品因功能或制造工藝需要,原料中添加放射性物質或者其裝置內含有密封放射源結構或者采用技術途徑使之具有放射性的消費品,并包括摻有獨居石、鋯英砂和稀土物質等成份的含放射性制品;
。ㄈ┓派湫晕镔|,放射性比活度大于國家標準規(guī)定的豁免限值的物質;
(四)伴生X射線電器產品,是指使用該電器時伴生有產品功能所不需要的X射線的電器產品,本辦法不包括電視機、計算機終端設備。
發(fā)布部門:衛(wèi)生部 發(fā)布日期:2002年01月04日 實施日期:2002年07月01日 (中央法規(guī))